【以案说法】大型体育活动组织者法律风险防范探究|奥运|东京奥运会|马拉松比赛|承办方_网易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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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大型体育活动组织者法律风险防范探究|奥运|东京奥运会|马拉松比赛|承办方_网易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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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随着东京奥运会这一全球盛事的举办,我国奥运健儿顽强拼搏、永不言弃的体育精神,引发了全民体育热潮,体育活动越发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大型体育活动在日益成为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重要方式的同时,也成为相应举办城市宣传的重要展示窗口。以长沙市为例,在“十三五”时期,就成功举办多场国际国内大型顶级赛事,例如中韩足球赛、长沙国际马拉松、ITF世界女子网球巡回赛、国际名校赛艇挑战赛、中华龙舟大赛、环法中国赛挑战赛等,均取得了不错的反响。在整个体育活动相关产业欣欣向荣的发展趋势下,我们更要居安思危,剖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做好风险防范,防患于未然。

01

经典案例预警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2日,由某区政府作为主办单位,该区文体局、该区总工会、A体育公司作为承办单位的山地马拉松赛按期举行。

该区文体局与A体育公司签订了赛事承办合同,合同约定本次赛事由该区文体局主办,A体育公司承办的比赛。该区文体局负责向当地主管部门报批并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安保和救护,向A体育公司支付赛事组织费199999元。A体育公司有其他9项具体赛事承办的义务。

王某在参加本次赛事时,于赛事金沙台地段不慎坠入悬崖,后经治疗无效后死亡。双方就王某死亡的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死者家属将某政府、该区文体局、该区总工会、A体育文化公司共同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

本案历经两审,在裁判观点上有明显差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活动系马拉松比赛,属于群众性活动,该活动实际由该区文体局主办、委托A体育公司负责并具体承办。作为赛事承办者的A体育公司对各个路段的地形地貌以及各路段通行注意事项未进行相适应的宣传和告知,也没有在坡道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同时,也未尽到详细审查王某的参赛资格的义务。结合王某的自身状况、过错程度及案涉马拉松比赛的开展情况,酌情认定活动组织者承办方A体育公司对王某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马拉松比赛属群众性公益活动,是由参赛人自愿参加的,政府的义务是倡导性的,非强制性的,被告某区政府、该区文体局、该区总工会作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己经尽到了政府应尽的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参加山地马拉松赛时,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参赛要求以及参赛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是有预见的,并且也承诺愿意风险自担。同时涉案赛事的组织者该区文体局及赛事承办者A体育公司在山地马拉松赛事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已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A体育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一审判决A体育公司对王某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02

裁判观点评析

两级法院审判的焦点就在于赛事活动的承办者A公司是否尽到了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认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二审法院则认为尽到了安全保障任务。

笔者支持二审法院的观点,A公司是尽到了组织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任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应在合理限度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换言之,此安全保障义务有两个主要的方面:其一,在于要具备经营场所或活动举行的外部安全环境,例如相应场地及其设备的安全性等;其二,在于要有维持外部环境安全的人员配置,例如安排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予以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的人员。

在本案中,组织者A公司比赛前设立了专门的网站,公布赛事的名称、章程、报名须知、竞赛规程、比赛线路的地形地貌等信息。比赛当天,在马拉松比赛线路沿途设置了补给站、安全导引点,有赛事工作人员、志愿者、公安人员和医护人员为参赛人员提供服务和安全导引、提示。因此可以说A公司是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

03

延伸思考—如何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从上述典型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大型体育活动组织者法律风险的防范重点在于相应义务的尽责履行。大型体育活动往往会有活动的主办方与承办方,二者可以统称为活动的组织者。通过对类似案例的梳理,笔者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总结出几点大型体育活动组织者重点的一般性义务,以供大家参考:

1.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

2.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例如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等。

3.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对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人员做好身体状况的审查,购买相应的保险。

4. 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在举办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包括政府网站在内的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

5.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体育赛事活动相关权益。

6.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等相关工作。

7.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做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外籍人员参加体育活动的管理。

8.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做好疫情防范的相关工作。

义务的罗列不可能穷尽,置于具体的体育赛事活动中,虽同为组织者,但主办方和承办方的义务也多有不同。上述义务要点的列举,可供体育活动组织者作为法律风险防范的参考。

※本篇文章全部内容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通程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以及对法律规定的解读

END

律师简介

陈金磊

陈金磊,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湖南大学法律硕士,现为通程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成员。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和扎实的法学功底,担任长沙市体育局等多家单位顾问团队成员,擅长刑事辩护、法律风险防范。

联系电话:183-7583-3530

编辑:柳成姣

校稿: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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